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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介绍 - 经典案例 - 刑事案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2002)京检二分审字第51号

    被告人陈正亮,男,四十八岁(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河南省安阳市城乡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恒富花园中街2号楼1层B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铁西路西二巷6号楼2单元4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十二月二二十五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岳海清,男,三十四岁(一九六七年年四月十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河南省安阳县辛村乡程太保村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万达花园13号楼1单元l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辛村乡程太保村)。一九八五年十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振刚,男,三十八岁(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盛西关顺河街统建1号楼2单元14号。—九八O年十一月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元振,男,三十九岁(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南环城路42号院2号楼4单元8号。一九八八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正亮、岳海清、刘振刚、陈元振故意伤害—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陈正亮因与其公司经理张扎根(男,时年四十八岁)有矛盾,遂雇用被告人岳海清对张扎根进行报复。一九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松义
书  记  员:李  玮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注:
1、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2、主要证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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