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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错案 赔偿有果
                    ——赵维彬申请国家赔偿办案札记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五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粮食局粮油贸易公司经理赵维彬来京寻求律师帮助。事情经过: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第005号处理决定,以赵维彬构成诈骗为由,强行划走其玉米91.56吨(折价为121374.86元),后虽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撤消该决定。但当年被强行划走的91.56吨玉米一直未予退还。赵维彬要求得到国家赔偿。我所律师李新成、伍先彪接受委托后,深入到秦皇岛市调查了解。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二日以当事人赵维彬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并数次去秦皇岛市公安局协调,赵维彬申请赔偿一案终于引起秦皇岛市新任李局长的高度重视。李局长力排众议,有错必纠,旗帜鲜明。秦皇岛市公安局以秦公行赔字(2004)第002号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确认我局于1995年第005决定属违法行为,决定赔偿申请人赵维彬人民币121374.86元(91.56吨玉米价款)。一件长达9年的错案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当事人得到了国家赔偿。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新成 伍先彪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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