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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公安局行政赔偿决定书
秦公行赔字(2004)第002号

    申请人:赵维彬,男,1963年6月16日生,该对我局1995年3月3日下达的( 1995 )005号处罚决定书不服,曾多次申请赔偿,2004年5月27日经我局研究,确认我局于( 1995 )005号属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四条第(二)款第2、4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2、3、4项,决定赔偿申请人赵维彬人民币121374.86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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