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赵维彬,男,现年40岁,汉族,辽宁人
住址:辽宁葫芦岛朝阳路59号
联系电话:13709892048
赔偿义务机关:秦皇岛市公安局
赔偿请求:
1.赔偿被非法扣押划走玉米91.95吨的价款121374.86元;
2.赔偿非法拘禁13天的赔偿金。
事实和理由:
我在秦皇岛市经营玉米期间,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非法羁押长达13天,该处以秦皇岛市公安局的名义下发秦皇岛市公安局冀秦公经字第005号《处理决定书》。(见证据一)并强行从我经营的玉米垛上非法扣押运走91.95吨玉米,折合121374.86元。虽然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秦皇岛市公安局秦公[复决]1995年第2号《秦皇岛市公安局处理决定书》撤销了秦皇岛市公安局(95)冀秦公经字第005号错误的《处理决定书》。(见证据二)但经我数年来的要求和反映,价值121374.86元的被非法扣押走的玉米至今末退还。直到二00二年八月,我才发现当初第一次对我进行处理的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第005号处理决定书不但系个别办职权、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竟然还使用假的秦皇岛市公安局公章和伪造公文办黑案,直接造成十分严重的冤假错案,致使我的身心和财产受到严重侵害。
综上所述,请求秦皇岛市公安局对本案引起高度重视,有错必纠,对我的经济损失及非法羁押给予赔偿。
此 致
申请人:赵维彬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