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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
处理决定书
冀秦公经字第005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我处接秦皇岛市惠通公司报案称:建昌县巴什罕乡贸易货栈驻秦办经理赵维彬,利用该公司发运玉米之机骗取货物,严重影响了惠通公司的装船计划,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诈骗,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接报案后,我处派员进行了调查,讯问了有关当事人查阅了口岸仓库的有关帐目、资料,认为赵维彬利用给惠通公司发运玉米之机,采用货物不到位,实际骗取货款等手段,给惠通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经研究决定:赵维彬赔偿其变卖的25.642吨玉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1374.86元,折抵成玉米91.95吨,退还给惠通公司,其它问题待查清后另做处理。

办案人:李晓志 陈 柱
批准人:闫贡文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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