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2)一中刑初字第2477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宏祥,男,67岁(1935年11月 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安国县,青海省大柴旦镇 锡铁山门市部退休职工,住青海省大柴旦人民路东路16号。系被害人高昌豹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彩俊,女,58岁(1944年11月 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安国县,无业,住青海省大柴旦人民路东路11号内49号。系被害人高昌豹之母。
诉讼代理人李新成,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晓东,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忠松,男,57岁(1946年3月27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澧县,小学文化,电子工业 部第十五研究所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卧虎桥甲6号。系被 害人胡彬之父。
诉讼代理人李新成,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胡彦乔,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淑兰,女,52岁(1951年1月23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澧县,小学文化,无业,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6号甲楼1门101号。系被害人胡 彬之母。
诉讼代理人李新成,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于洪,宏哥装饰装潢公司经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长明,男,48岁(1955年4月 日出生),汉族, 出生地河南省,高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南召县卫生防疫站会计,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古城路 号。系被害人李岩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珂,女,46岁(1957年2月15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召县,高中文化,河南省 南阳市南召县供销社综合贸易公司营业员,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丹霞路18号。系被害人李岩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耀民,男,43岁(1960年2月4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舞钢市,大专文化,河南省舞钢市地税局干部,住河南省平顶山舞钢区武功乡税务所 舍。系被害人刘小冰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秀花,女,46岁(1956年10月 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西平县,高中文化,河南 省舞钢市武工乡教育办教师,住河南省平顶山舞钢区铁山乡家李村。系被害人刘小冰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新成,北京市 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胡彦乔,北京市 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福樵,男,47岁(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嵊州市,初中文化,农民, 住浙江省嵊县新明乡莲塘村。系被害人卢浙叶之父。
诉讼代理人李新成,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晓东,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美园,女,46岁(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嵊州市,初中文化,农民, 住浙江省嵊县新明乡莲塘村。系被害人卢浙叶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新成,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章美亚,浙江省嵊县城关镇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玉平,男,44岁(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昔阳县,高中文化,河南省 南阳市中国银行职员,住河南省南阳市七一路83号4号楼 81号。系被害人任亮亮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骈延峰,女,43岁(1960年1月18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安阳市,高中文化,河南省 安阳市农联所职员,住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114号。系被害 人任亮亮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荣,男,45岁(1958年2月1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巴彦县,初中文化,河南省许昌市许继集团销售公司职工,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建设 路21号15楼1单元21号。系被害人邵文峰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金慧,女,46岁(1957年2月2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高中文化,河南省 许昌市许继集团元件分厂职工,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建设 路21号15楼1单元21号。系被害人邵文峰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学敏,男,48岁(1955年7月2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临陶县,高中文化,河北省 定州市国税局干部,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中心街。系被害 人王兴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俊果,女,41岁(1961年10月 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高中文化,河北 省定州市有限广播电视台职工,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定深 路5号。系被害人王兴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新群,男,48岁(1954年10月 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茶陵 县火田镇火田水厂职工,住湖南省茶陵县火田乡五门村第六 组。系被害人尹伟华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福容,女,36岁(1967年6月20 日出生),汉族, 出生地湖南省茶陵县,初中文化,湖南省 茶陵县火田镇新华村农民,住该村。系被害人尹伟华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新成,北京市 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胡彦乔,北京市 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嘉开,男,53岁(1949年12月 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昆明市,中专文化,无业, 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冬青里10号。系被害人李罗雅各之 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加恩,女,45岁(1957年12月 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昆明市,初中文化,无业, 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棕树营小区19栋3单元702号。系 被害人李罗雅各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新成,北京市 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张晓东,北京市 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淑琴,女,68岁(193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小学文化,北京 科技大学服务部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27 栋210号。系被害人张斌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歆怡。女。6岁 (1996年7月11 日出生),汉族, 出生地北京市,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 号27栋210号。系被害人张斌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张歆怡法定代理人、袁淑琴诉讼 代理人王小红,女,35岁(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赛特购物中心职工,住北京市海 淀区学院路30号27栋210号。系被害人张斌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献社,男,45岁(1956年11月 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安徽省,安徽省淮南 市凤台县化肥厂下岗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大 古堆一组72号。系被害人王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传侠,女,44岁(1957年10月 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南 市凤台县化肥厂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青年路1号。系 被害人王锐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王献荣, 中国汽 车工业销售总公司职员。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立莉,女,44岁(1958年7月19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山西省大同市, 山西水 泥集团有限公司下岗职工,住山西省潞华办事处候家庄生活区。系被害人马程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元,男,51岁(1952年5月12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兰州市,初中文化,兰州通 用机械厂多经处科长,住兰州市七里河南湾277号。系被害人马晓伟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珍,女,50岁(1953年3月5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兰州市,初中文化,无业, 住兰州市七里河南湾277号。系被害人马晓伟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 代理人马铭,男,46岁(1957年2月6日),汉族,高中文 化, 出生地甘肃省兰州市, 山西省晋牌水泥集团公司销售公 司经理,住山西省潞华办事处候家庄生活区。系被害人马程 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登庄,男,60岁(1942年9月2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北京市,石楼车辆段退 休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石楼乡石楼村石楼车辆段。系被害 人杨雷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淑平,女,57岁(1946年2月3 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 铁路宿舍6栋130号。系被害人杨雷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燕淮,男,43岁(1959年10月 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河南省郑州市,河南 省周口市公安局干部,住河南省周口市新闻街7号。系被害人窦文科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桂香,女,40岁(1962年12月 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河南省周口市供 销社干部,住河南省周口市新闻街东21号。系被害人窦文 科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燕淮、李桂香的诉讼代理人王洪东,河南省周口市日杂再生资源公司干部。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国良,52岁(1950年10月9日 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青海机床锻造厂 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4楼9门302。系被害人荆楠之父。 诉讼代理人荆晶,北京豪鼎咨询文化有限公司职员。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玉华,女,53岁(1950年6月11 日出生),汉族, 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青海机床锻造 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4楼9门302。 系被害人荆楠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国忠,男,56岁(1946年11月 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北京化工机 械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六巷33号 园内3号。系被害人周鑫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国忠的诉讼代理人白玉珍,女,54岁(1948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市朝阳区副食公司团结湖副 食商场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六巷33 号园内3号。系被害人周鑫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永清,男,53岁(1949年8月4 日出生),汉族, 出生地北京市, 中专文化,北京市汽车修 理公司五厂工人,住北京市西城区五路通北街3号北楼1门 13号。系被害人许力明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莉,女,53岁(195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出生地上海市, 中专文化,北京市科技大 学实验工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5栋106 号。系被害人许力明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元贵,男,55岁(1947年8月3日出生),汉族, 出生地山东省,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 省肥城市边村乡营盘村。系被害人张秀丽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桂梅,女,55岁(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 出生地山东省,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 省肥城市边村乡营盘村。系被害人张秀丽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元贵、 吕桂梅的诉讼代理人李鹏,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全民,男,44岁(1958年7月15 日出生),汉族, 出生地河南省,初中文化,河南省平顶山 舞钢市地税局会计,住河南省舞钢市尹集乡尹武路151号。 系被害人牛留柱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新月,女,41岁(1961年8月11 日出生),汉族, 出生地河南省,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 省舞钢市尹集乡尹集村。系被害人牛留柱之母。诉讼代理人曹绍伦,河南省舞钢市农行营业部主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晖,男,20岁(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出生地北京市,汇佳动画学院学生,住 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3号塔楼3096号。系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一凡,男,15岁(1988年2月19 日出生),汉族, 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系北京石油学 院附属中学学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王庄路5号; 因犯放 火罪于2002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暨法定代理人刘中启,男,44岁 (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 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河北新村12号。系刘一凡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暨法定代理人朱玫,女,37岁(1965 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 业,住北京市海淀区第二纺织机械厂宿舍。系刘一凡之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圣伟,男,15岁(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系北京矿业学院附属中学学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东升暂安处村40号; 因犯放火罪于2002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暨法定代理人熊小娟,女,39岁(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公司宿舍。系宋圣伟之 母。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暨法定代理人宋家毅,男,39岁 (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住北京市海淀区东升暂安处村40号; 因吸毒被劳动教 养一年六个月。系宋圣伟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媛,女,18岁(1985年2月17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展春园小区11楼3门322号; 因犯放火罪于2002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羁寸甲在北 京市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香珍,女,43岁(1960年3月17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市三建公 司下岗职员,住单位宿舍。系张媛之母。
诉讼代理人肖彦,北京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部门经 理。
诉讼代理人徐建立,男,36岁(1967年3月15日出生), 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龙潭北里4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皓,男,14岁(1989年6月5 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系北京矿业学院附属中学学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石油大院19号楼3单元; 因放火于2002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三年。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暨法定代理人张剑,男,36岁(1966 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 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27楼6门501号。系张皓 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暨法定代理人白玉香,女,42岁 (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 化,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系张皓之母。
诉讼代理人黄京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太平庄街 道办事处干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2) 第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一凡、宋圣伟、张媛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 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未 成年人犯罪,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宏祥、李长明、刘耀民、邵荣、王学敏、王小红、马 铭、杨登庄、冉淑平、窦燕淮、薛玉华、白玉珍、许永清、李莉、张元贵、牛全民、刘小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彩 俊、卢福樵、李嘉开、罗加恩的诉讼代理人李新成、张晓东,胡忠松、罗秀花、王珂、任玉平、骈延峰、马金慧、刘俊果、尹新群、周福容的诉讼代理人李新成、胡彦乔,孙淑兰的诉 讼代理人李新成、于洪,章美园的诉讼代理人李新成、章美 亚,袁淑琴的诉讼代理人王小红,张歆怡的法定代理人王小 红,王献社、邓传侠的诉讼代理人王献荣,程立莉、马元、 田秀珍的诉讼代理人马铭,李桂香的诉讼代理人王洪东,荆国良的诉讼代理人荆晶,周国忠的诉讼代理人白玉珍, 吕桂 梅的诉讼代理人李鹏,杨新月的诉讼代理人曹绍伦,附带民 事诉讼被告人刘一凡、刘中启、朱玫、宋圣伟、熊小娟、张 媛、张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香珍及其诉讼代理人肖彦、徐建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白玉香的诉讼代理人黄京双到 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家毅、张皓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一凡、宋圣伟、张媛的犯罪行为、张皓的违法行为,给其造成 了经济损失,刘一凡、宋圣伟、张媛、张皓的监护人应承担 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宏祥、赵彩俊要求附带民 事诉讼被告人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 人民币20 748.5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忠松、孙淑兰 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交通费、丧葬费、误工费、赡 养费等共计人民币83 21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长明、 王珂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70 5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耀 民、罗秀花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67493.96元,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卢福樵、章美园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交通 费、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05519.2元,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任玉平、骈延峰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原 告人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6396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荣、马金慧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医药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77246.5 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学敏、刘俊果要求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赔偿误工费、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97419.2 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新群、周福容要求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赔偿交通费、赡养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4325.56 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嘉开、罗加恩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交通费、住宿费、治疗费、生活费、赡养费等共 计人民币104064.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淑琴、张 歆怡、王小红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张歆怡抚养费人民币60000元、教育费人民币52000元,赔偿袁淑琴赡养费2000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丧葬费人民币6000元等共计人民币158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献社、邓传侠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618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铭、程立莉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赡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0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登庄、冉淑平要 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抚育费、丧葬费、赡养费、手机的损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49 397.97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元、田秀珍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赔偿赡养费共计人民币200 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 燕淮、李桂香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交通费、住宿费、餐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3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荆国良、薛玉华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墓地费、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4 0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国忠、白玉珍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墓地费、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62 8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永清、李莉要求附 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4748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元贵、吕桂梅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赡养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71 43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全民、杨新月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抚育费、餐费等共计人民币236 02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晖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交 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8 000元, 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提供了户籍证明、交通费单据、丧葬费单据、赡养费标准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一凡、刘中启、朱玫、宋圣伟、熊小娟、张媛、张剑,徐香珍及其诉讼代理人, 白玉香的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 求和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表示愿意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称其没有赔偿能力。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均为,请求法院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咀,被告人刘一凡、宋圣伟、张皓,因对北京市海淀区蓝极速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蓝极速网 吧”)不满,经刘一凡提议,宋圣伟、张皓同意放火烧“蓝极速网吧”,张媛知情后积极参与。2002年6月16日2时许,宋圣伟、张皓经刘一凡同意,携带汽油、打火机等作案 工具到“蓝极速网吧”楼下,张皓将汽油泼洒在“蓝极速网 吧”楼梯入口处,宋圣伟将汽油引燃,致使正在“蓝极速网 吧”上网及工作的高昌豹、胡彬、李岩、刘小冰、卢浙叶、任亮亮、邵文峰、王兴、尹伟华、李罗雅各、张斌、陈乐、王锐、马程、杨雷、马晓伟、窦文科、荆楠、周鑫、许力明、 张秀丽、牛留柱、杨悦、王西等25人被烧死;致使刘亮、唐斌辉、史力、刘小晖、汤铨、孙晓铮、王宁博等12人被 烧伤,其中刘亮等6人为重伤;并致财物损失人民币26万 余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一凡、宋圣伟、张媛的犯罪行为、 张皓的违法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宏祥、赵彩俊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0550元,胡忠松、孙淑兰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李长明、王珂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8730元,刘耀民、罗秀花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6020元,卢福樵、章美园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5240元,任玉平、骈延 峰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5600元,邵荣、马金慧遭受经济 损失人民币18010元,王学敏、刘俊果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1 300元,尹新群、周福容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7110元,李嘉开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2240元,罗加恩遭受经 济损失人民币41040元,袁淑琴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7200元,王小红、张歆怡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43500元,王献社、邓传侠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56 200元,马铭、程立莉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4288元,杨登庄、冉淑平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9400元,马元、田秀珍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7152元,窦燕淮、李桂香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4040元, 荆国良、薛玉华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53100元,周国忠、白玉珍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8 300元,许永清、李莉遭受 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元,张元贵、吕桂梅遭受经济损失 人民币11 250元,牛全民、杨新月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22 464 元,刘小晖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 予以确认:1、交通费单据、丧葬费单据、误工费证明、住宿费单 据、物品单据等证据证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误工、丧葬、住宿、物品等的损失数额。2、赡养费标准证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在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3、户籍材料证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和身份关系,刘一凡与刘中启、朱玫,宋圣伟 与宋家毅、熊小娟,张媛与徐香珍,张皓与张剑、白玉香的身份关系。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一凡、宋圣伟、张媛 的犯罪行为、张皓的违法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 物质损失,有证据证明的部分,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中启、朱玫、宋家毅、熊小娟、徐香珍、张剑、 白玉香作为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附带 民事诉讼被告人宋家毅、张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对其作出缺席判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 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等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及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物质损失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 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经庭审举证、质证不能证明的赔偿物质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赡养费的请求,经审理认为, 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存在实际赡养关系的,其赔偿赡养费的请 求本院予以支持;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不存在实际赡养关系或 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的,其赔偿赡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 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丧葬费的请求,经审理认为,在丧葬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赔偿 数额参照有关标准确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 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的请求,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和来京处理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对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的请求酌予支持。但对未提供证据的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一凡、刘中启、朱玫、宋圣伟、宋家毅、熊小娟、张媛、徐香珍、张皓、张剑、白玉香共同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宏祥、赵彩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零五百五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忠松、孙淑兰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长明、王珂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八千七百三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耀民、罗秀花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六千零二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福樵、章美园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二百四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玉平、骈延峰经济损失人 民币一万五千六百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荣、马金慧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八千零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学敏、刘俊果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一千三百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新群、周福容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七千一百一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嘉开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二千二百四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加恩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一千零四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淑琴经济损失人民币 七千二百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小红、张歆怡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三千五百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献社、邓传 侠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六千二百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铭、程立莉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四千二百八十八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登庄、冉淑平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九千四百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元、田秀珍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燕淮、李桂香经 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四千零四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国良、薛玉华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三千一百元,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周国忠、白玉珍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八千三百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永清、李莉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一千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元贵、吕桂梅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五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全民、杨新月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二千四百六十四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晖经济损失人民币六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十五份。
审 判 长 郑卫阳
审 判 员 郝从宇
代理审判员 赖 琪
二OO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方 芳
书 记 员 闫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