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投资大陆电网信市场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丁利明
中国加入WTO后,根据中央政府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大陆电信市场已经开始逐步对外开放。近年来大陆电信市场高速发展,面对大陆前景广阔、利润巨大的电信市场,台商跃跃欲试。今年6月,一台商在考查了大陆电信市场及和大陆合作伙伴谈判后.将其合作方案交由我所律师审查。该方案的主要内容为:台商在大陆设立台商独资企业甲公司,甲公司与大陆某电信运营商下属的乙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的规定合资成立丙公司,大陆方占合资公司51%的股权,开展代理电信业务。
通过审查台商提交的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我们认为台商对大陆的相关电信法律法规并不了解,投资有盲目性,故建议其先了解大陆有关电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电信市场情况.然后再慎重投资。现结合本投资案,向拟投资大陆电信业的台商简介大陆有关电信业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邮电通讯业在大陆属于限制性、逐步开放的行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六条规定,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五条第了款规定,电信公司属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第二条规定了邮电通讯业逐步开放的时间表:(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 1 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 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 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大陆允许外商投资大陆电信业的范围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入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外商投资大陆电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等对外商投资大陆电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