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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XX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情况节选(二)

    2008年10月,李新成律师承接了孙XX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工作。在查阅了大量原始材料及法律规定后,发现本案存在诸多疑点。李律师从专业的法医学角度出发,进行了一场精彩的辩护。现将本案的辩护词精华部分分几方面加以展示:
    刑事案件定罪必须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要件
    (三)孙XX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
    孙宋二人系同居恋爱关系,其关系感情已到谈婚论嫁的紧密程度,孙掐死宋X,亦不合常理。如果说孙XX想让宋X死,那么是什么因素使孙XX产生这种让宋X死亡的主观意识的?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放任,即犯罪结果的最终实际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本案中,没有任何因素或证据证明孙XX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宋X的死,或者说宋X的死符合其主观意图,相反孙XX下意识或潜意识里没有想让宋X死的意图。本案中确实看不到一点促使孙XX产生这种意图的理由,更不用说证据了。
    任何直接故意犯罪都有犯罪动机和目的的存在,而在本案中,关于孙XX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却没有相应的证据和说明,不能认定其为直接故意杀人。而间接故意虽无具体的故意内容,但其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证明犯罪结果的发生应在其意料之中或并不违背其主观意志。但如前所述,我们认为没有让孙XX产生这种心理状态的客观因素与证据。本案中,宋X的死确实出乎孙海山的意外,这从其掐的力度不大、时间不长、做人工呼吸与其一再强调并无致宋X死地的目的等情况可以得知。本案有间接证据证明孙XX给昏迷的宋X做了人工呼吸,亦间接证明孙XX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
    2007年12月6日23时30分在惠州市公安局对孙XX进行讯问时,孙即坦言其在北京“失手杀人”,“掐了大概十秒钟,她就倒在床上了。我看她不动了,我就给她做紧急救护。”“我给她做了急护之后见她没呼吸了,我就大概知道她死掉了。”2007年12月21日孙XX的“亲笔供词”也说:“当时她想掐我的脖子,我也顺手掐住了她,我记得时间很短,她就倒在了床上,就像她经常心脏病阵发时晕厥的现象一样,就这样在十分冲动的情况下,失手掐死了宋X(但当时并不确定,因为我见她不动后,还给她做了紧急救护)。”2007年12月11日的第4次讯问笔录也载明:“她就伸手要掐我脖子,快接触到我脖子时,我就用自己的双手掐住了她的脖子,使劲掐了十几秒钟,她就晕倒在了她的床上。当时我双手还掐在她的脖子上,大概掐了有几分钟的时间,之后她就不动了。我松开手把她平放在床上,拍她脸,叫她名字,但已经没有反应了。我又给她做人工呼吸和按压心脏,但已经不行了。”  
    如果侦查阶段的口供可以采信,那么这些供词就证明了孙XX对宋X死亡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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