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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诉北京某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007年7月2日,万某与北京某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短信平台独家代理协议》,约定该公司向万某提供短信群发服务,该公司在签约时称其是与移动公司合作开展业务,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在经营过程中,有客户反映该公司提供的短信不及时、成功率低,存在诸多问题,为此万某多次与该公司交涉解决,最终无果,万般无奈下,特委托我所杨建国、乔磊磊律师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杨建国、乔磊磊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该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解后发现,该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不属于合法的SP商。而本案的关键在于该合同既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况又存在诱骗、欺诈的情况,两个律师经过分析后,认为该公司不具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不具备资质的SP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以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两位律师就SP商的相关资质及合同签订的一系列问题向法官予以详细阐明,法院最终采纳了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该公司是非法的SP商,私自从事有偿的短信群发服务,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此为由判决万某与北京某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短信平台独家代理协议》无效。后对方上诉,二审法院也认同了我方的观点,维持原判,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二O O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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