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XX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情况节选(一)
2008年10月,李新成律师承接了孙XX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工作。在查阅了大量原始材料及法律规定后,发现本案存在诸多疑点。李律师从专业的法医学角度出发,进行了一场精彩的辩护。现将本案的辩护词精华部分分几方面加以展示:
在刑事辩护中发挥专业法医知识的作用
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都认定犯罪嫌疑人孙XX故意地对被害人宋X实施了杀害,《起诉意见书》认为被害人宋X系被孙XX“扼压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然而,本案通过结合专业法医原理,能够发现孙XX并非是故意杀人,而应当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
(一)扼颈致死的四种机制和损伤特点
由于力度的大小与受力点位置不同等原因,扼死的死亡机制包括压迫呼吸道、压迫颈部血管、刺激颈部神经和颈髓损伤四种,其中,刺激颈部神经致死是由于颈动脉窦压力感受器或颈部迷走神经受到刺激,而反射性引起心脏骤停死亡。颈部神经受刺激致人死亡时,虽然外力作用不大,时间较短,但却能因扼压颈部神经,使颈动脉窦压力感受器或颈部迷走神经受到刺激而迅速致人死亡,从而导致意外发生。对此,有一起案例可以充分说明:某校几名大学生在床上打闹玩耍时,一同学扼压另一同学颈部致其突然脸色苍白、心跳停止,被同学急送医院抢救时发现已经死亡。刺激颈部神经致人死亡,虽然也归类为“窒息死”,但从本质上讲并非机械性窒息死亡,而是因为心脏骤停死亡,而对行为人来讲,则完全是一个意外。 压迫呼吸道方式致人死亡的,所需时间较长,受害人挣扎和反抗的时间也较长,因此窒息特征非常明显,而且在受压时喉头、气管、舌根会被向上推挤,舌尖常抵于齿列之间;压迫颈部血管致人死亡的,手指是作用于颈部两侧的动、静脉,这种方式能够通过手指扼痕的部位轻松判断;颈髓损伤致人死亡系遭受强大的暴力作用或颈椎骨折、错位等原因导致,其死亡机制也非单纯的机械性窒息。 扼死会导致颈部表皮损伤(如扼痕)、脱落和颈部皮下组织的广泛出血和损伤(如软组织损伤、骨折等),同时还会导致其他部位改变,如颜面部、身体其它部位损伤和内部脏器的改变。暴力大时还有喉头水肿等病变。其中,软组织的损伤对于扼颈的确诊尤为重要,当扼压部位较高时,下颌舌骨肌、舌根部及颌下软组织可见出血、挫伤等,特别是,扼压颈部致人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由于作用力大,往往造成受害人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骨折,且必然会有皮下组织的明显伤痕或者损伤。 结合本案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的客观描述,我们有理由认为宋X的死即刺激颈部神经或迷走神经引起心脏骤停死亡,对孙XX来讲应是意外。
(二)在扼颈的情况下,要故意致人死地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加害人主观上有致人死地的目的;第二、掐的力度必须大,甚至是巨大(即死命地掐,如本案起诉意见书所说之“猛掐”),如此,则必然会在受害人的脖颈处留下明显的内外伤痕,包括舌骨损伤,不如此,不足以致人死地;另外,不想致人死地,也就不会长时间的死掐、猛掐;第三、必见打斗、反抗挣扎的痕迹。 本案中孙XX一直辩解其没有致宋X死地的目的,只是想阻止宋X的可能对他的伤害,且见宋昏迷后即作人工呼吸(从孙的讯问材料来看,孙也一直强调给宋做人工呼吸),由此可见,孙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意图,且宋X的脖颈内外均无伤痕,舌骨及甲状软骨、环状软骨均未见损伤,说明孙掐的力度不大、时间不长,这就不足以致人死亡。另外,人之将死,必作本能的挣扎与反抗,挣扎与反抗则必留下痕迹,如伤痕,特别是宋X反抗时手指抓搔孙XX颈部和面部亦属本能反应,如此,则必在其指甲缝里留下孙的皮肉或衣物组织,但本案却没有。本案中,未见宋X身体挣扎与反抗的痕迹或伤痕,孙供述他本人也无伤,且孙供述宋一掐即倒(即掐的时间很短)、用力不大等因素,也不符合故意掐死他人的主客观条件。 本案控方亦承认孙的行为是“扼压”而非“猛掐”(见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 上述一系列客观情况表明孙XX主观上没有杀害宋X的动机,客观上没有实施大力、长时间掐死宋X的行为,宋X的死,对孙XX来讲纯属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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