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刑不诉[2006]4号
被不起诉人朱X,曾用名朱XX,男,一九六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XXX,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于二O O O年八月至二O O四年十二月任北京环球通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二O O四年十二月至今任该公司监事;同时于二O O O年九月至今任北京万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住北京市丰台区方庄方城园一区X号楼X座XXX室。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二O O五年六月三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七月八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X涉嫌职务侵占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三月二十二日两次退回北京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北京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二0 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四月二十二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朱X于二0 0一年三月至四月间,在任北京万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北京万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入到北京万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翠宝集团公司、西安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准备合资成立的西安宝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四千万元非法占为已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二O 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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