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海经初字第747号
原告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重,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高玉满,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维德,男,汉族,1953年3月18日出生,北京华教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二里沟进口大楼7楼丁门106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1998年6月18日,原告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原名称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委托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向北京金信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973033.5元,同时对贷款利率及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借款到期后,北京金信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还款付息,1999年9月10日,北京金信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工商管理机关依法吊销执照。2001年1月8日,原告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与被告王维德(北京金信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协商,约定该笔债务本息转由被告王维德偿还,但被告王维德至今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维德归还贷款本息共计2 375 729.64元。经询,被告王维德承认上述事实,并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维德归还原告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二百三十七万五千七百二十九元六角四分,于二00一年五月十九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八百八十九元,由被告王维德负担(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谢东
二OO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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